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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由

 基督徒常感觉有许多的事在世人看来很平常也无所谓,但基督徒必须避免不做。这样,就增加很多限制,失去很多自由,值得吗?一般认为自由就是不受捆绑,不要约束,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别人都不应该干涉和妨碍。不但在行动上是释放的,在心理上也不应受任何压制。什么事都可由一个清白的良心和轻松的清意行事,随时达成个人要求达成的目的。若受人反对或拦阻时,便应当应用个人的自由权加以反击及反抗。因个人的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只要个人在应该的权力里,不妨碍人,不得罪和拦阻别人的自由,就不应该受别人的限制,剥削了个人的自由。所以,反抗也是属于个人自由权的一部分。
  根据以上的思想,可以看出这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自由。是自作主张的自由。那是自主而不是自由。这一种自主,在表面上包含了自由意志的理论,然而这仍是心理上的一种自我中心,原来自由意志观念是指人有自由去表达个人的意志。人可以对自己能掌握的任何情况,加以选择。而这选择你完全不受个人意识中不能控制的因素所影响。
  有的心理学家说,在自我的最中心有一个核心,称之为“自我核”,人的问题、情绪、感受、态度比较另一些外界经验来得更接近自我核。意思就是一个人的痛苦、忧虑、烦恼因太靠近自我核,就会很直接地影响我们人格中心。当这人格中心受到伤害起了变化,人就产生精神病。换言之,就是这人身体的某一部分,跟这个敏感的自我核太过接近而叫他受伤害。例如人的手指要接受手术时,人不会太大担心,但若要在脑部或眼部动手术时,人便会很忧虑,这就是人在比较敏感的部分,就是接近自我核的地方,人的自我不愿受损害或打击,爱自己表现就很强烈。这现象就是圣经要引用“爱人如己”的意思。表示人人对自我都非常关心,都不愿受伤害。这自我的发展,人希望它能提高到一个准则,使人能感受到安全,被尊重,直达到自由自在的境界。
  有时人认为人可以达到完全开放且绝对自由的地步。因为人相信他的自我是绝对纯洁的。但圣经明说:我们的祖先已经容纳罪进入自我里面去,所以人的自我已经失去了,那种纯洁崇高的能力,渗透了为自己着想的私意。
  圣经里论到自由,提及四个层面:
  第一、在基督里,在圣灵里才有自由。因为罪侵入人里面,人便失去自由。一个重生得救的基督徒,既脱离了罪的力量,就有主的生命在他里面,使他能自由生长至成熟。(林后三:17;罗八五:1)
  第二、自由是不再作罪的奴仆,也不再受律法的捆绑。然而,却甘愿作基督的仆人。虽然我们脱离了罪的捆绑,但我们愿意降卑自己顺服在神的面前服侍神,也在众人面前服侍人。信徒借着自由可以靠神的能力来拒绝不蒙神喜悦的事。这是世人很难办得到的。因此,信徒的自由提高了人生的价值和意义,提高了人在地上的道德标准,也使人在社会上产生一种服侍的功能。这惟有基督徒的自由才能达成的。
  第三、自由是拥有真理的。真理必使人得以自由。(约八:35)真理就是耶稣。祂的生命生活,祂的真道和所说的话就是真理。基督徒能遵行神的道,照神的心意就是按真理而行,这行为的本身,就是一种属真理的自由。
  第四、不可将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年轻基督徒感到自己的行为受限制,大多是为了在放纵的事情上不能象世人那么随心所欲。自由是不作违反真理的事情,信徒能得胜罪恶是因他有自由来选择不犯罪。这就形成一种能够拒绝违反真理的力量。
  总结:基督徒的自由是(一)不含罪恶性的。(二)不违反圣经真理的。(三)透过爱神的心,肯放弃自己的利益而为别人着想。(四)不放纵情欲,不是为了占有而是为了付出。(五)最终目的是要服侍人荣耀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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