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或律法上的行为)能在神面前称义
就是在有学识的人们中间,也不明瞭"律法上的行为"是意义究属为何。有些人解释为遵守全律法,又有的人说这仅限于礼仪。奎叟吞、奥利金和耶柔米都主张后一见解,所言非仅指"行为",乃是"律法上的行为",他们认为这"律法"二字的附加乃有特殊的暗示,免得有人以为这是指着所有的行为说的。这个难题很容易解决。在神面前被悦纳的行为,只限于对神的崇拜与顺服。因此为了取消因行为称义的努力,他就清楚提出那些足以称义的最大能力。律法是带着应许的,如果没有应许我们在神面前的行为是毫无价值的。因此我们看出保罗之所以提出"律法上的行为"的理由,因为我们的行为是受律法的评价。就是经院学派的博士们对此点也知之甚详。在他们中间有一句普通的格言,那就是说:"行为并没有固定的价值,但由于立约的关系,行为在神面前才成为功绩。"他们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们错误了,因为他们未看出我们的行为总是受罪恶败坏的,所以就没有什么功德可言了。虽然如此,这原则仍然是真实的,那就是行为之得赏赐,乃根据律法上的应许。因此保罗并不只是辩论行为,乃是清楚指出遵守律法乃是讨论的正题,保罗此举实属正当而具高见。
那些主张此见解的学者所提出的议论是不够充足的。他们主张提到割礼作为例子,是仅指礼仪而言。我们已经解释为什么保罗提到割礼,因为只有假冒为善的人才靠行为,我们也知道他们只以外表上的事自夸。在他们看来,割礼也是一种进入律法之义的初步,所以他们以为那是最高荣誉的行为,当然他们也认为是行为之义的根基。保罗在加拉太书中所说的割礼乃是指着礼仪说的,他们反对割礼就根据这一点来反对。虽然如此,他们的理论不够充分,不能达预期之目的。保罗是和那些以虚伪信靠割礼来影响他人者辩论,目的是在除掉这种虚伪的信靠,他并不限制他的辩论只在礼仪上,也不特别讨论礼仪的价值,乃是包括全律法,正如我们从经文引证的来源上所看见的。门徒们在耶路撒冷所召开的辩论会就有此同一性质(徒十五5)。
我们力争保罗在此所说的乃是全律法并不是毫无理由的。因为我们有充分的证据作我们的后盾,那就是保罗所根据的论点。有很多其他的圣经章节都如此主张,那就是无人能因行律法而得义的重要真理。为此保罗也提出他的理由,而且屡次提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为律法定了不虔不义的罪。靠行为称义与因过犯而有罪,二者是互相矛盾的,此点容后详论。"血气"二字在一般的意思是指着人。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保罗是从反面来辩论我们不能由律法得着义,因为律法叫我们知罪而定罪,因为生死并不是从同一的源头而来。当保罗从律法的反面效果来理论时,那不能把义加在我们身上,只有当我们主张律法不可缺少的成分,就是指出人的罪,并断绝了他得救的希望时,律法才是好的,才能领人至得救之途。就律法的本身来说,既因律法指教我们何为义,律法诚然是得救之路;但我们的堕落与败坏,阻止律法在这一方面成为我们的好处。第二点,凡称为罪人的人就失去一切的义。像诡辩家所发明"一半的义",以致行为可以部分得到公认,这乃是空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