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在律法以外
为何保罗把我们因信所得的义称为"神的义"?或许因为惟有这个义才能站立在神面前,或因为这是神所赐给的义,也许这两个解释都合适,我们也无须辩论。所以他说,神所赐给人的义已经在律法以外(不用律法的帮忙)显明。律法即行为的意思,若指教训是不合适的,他立刻指出律法乃是给信心的白白称义作见证。有人主张这里所说的律法仅限于仪式;但我认为这个见解是不当的。我们应当知道,行为上的功德是不包括在内的,我们也看出保罗并不是把人的行为与神的怜悯冶于一炉,乃是把人对行为的一切信靠完全撤消,予以根除,惟独树立神的怜悯。
我知道奥古斯丁关于此点另有解释。因为他以为神的义乃是人蒙重生的恩典,而且这恩典是白白赐给人的,因为是神当我们毫无价值的时候,借着祂的灵重生我们。把律法上的行为完全排除,那就是人所努力,靠自己来讨神喜悦的行为。我也清楚知道有些近代理论家心骄气傲地提出此教理,认为是现今从神领受的新启示。但是从上下文就可以看出,保罗乃是毫无例外地把所有的行为都包括在内,纵然是主在祂自己百姓身上所生出的善行也包括在内。当保罗否认亚伯拉罕因行为称义的时候,无疑亚伯拉罕已经被圣灵重生,被圣灵引导了。所以他不但把普通所谓之善行(道德上的),就是由于本性的冲动所行的,而且也把信徒所有的一切行为,都从人称义的事上排除。如果因信称义的定义是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诗卅二1),根本就没有各种不同行为之争议了,行为上的功德已不复见,惟独罪得赦免才算作称义的原因。
他们以为人称义是借着基督的恩,然而也因属灵重生产生的行为称义,这两件事是完全一致的,因为是神白白地重生我们,而且我们也凭信心接受祂的恩赐。但保罗在此提出另外一种原则:那就是人若不是单独在神的怜悯上找到安息,人的良心是不会平安的。在另一处经文中,保罗在教训我们神在基督里称人为义之后,就说到神称人为义的方式,"不将他们的过犯归在他们身上"(林后五19)。照样在加拉太书保罗论到称义的效果时,他把律法与信心列于相反的地位上,因为律法应许生命给那些遵行神命令的人(加三12),不但要求外表上行为的履行,而且也要诚心爱神。所以在信心的义上丝毫不容许行为上的功德。因此以下的说法是轻薄的诡辩:"我们在基督里称义,因为我们被圣灵更新,所以我们是基督的肢体;我们因信称义,因为我们因信与基督的身体联合;我们白白称义,因为神在我们里面除了罪以外找不到什么。"
但我们"在基督里",乃因我们在自己以外了;我们因"信"称义,因为我们只有在神的怜悯和祂的应许上才能得平安;我们白白称义,因为神借着埋葬我们的罪,才叫我们与自己和好。这并不只限于称义的初步,就如那些解经家所爱想象的,因为"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这定义是应用在服事神有多年训练之后的大卫身上。亚伯拉罕在蒙召后三十年没有在神面前荣耀的行为,所以他信应许是为义的缘故归给他的。当保罗教导我们说神称人为义不将罪归给他们的时候,他引证了一节教会常用的圣经。良心的平安(我们的良心受行为的搅扰)并不是一天的事,乃是要继续到一生之久。由此可知,直到我们死的时候,我们只有仰望基督而称义,因为神在基督里收纳我们为儿子,如今看我们已被悦纳了。我们说根据圣经我们"惟独"因信称义,但攻击我们的人说"惟独"二字在圣经中是找不到的,他们这种攻击是强词夺理。如果称义既不靠律法又不靠自己,为何不说专靠神的怜悯呢?如果是靠神的怜悯,那岂不是单独凭信心吗?
"如今"二字只能当反意语使用,并无时间上的意思。如果是指时间上的意思说的,我也愿意承认,因无逃避的余地,但决不能理解为仪式上的废止,使徒的本意不过是借着比较来说明我们超过列祖的恩典。这意思是信心的义在基督肉身显现之后已借着传福音启明了。但这并不是说信心的义在基督降临之前是隐藏的,因为这里所注重的是双层的表现--首先是在旧约中,其中包含神的话和圣礼,其次是在新约中,包含在礼仪与应许之外又在基督里的应验。此外也加上由福音而来之特别光辉。
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保罗附加这一句,为的是免得福音论到白白的义时与律法有冲突。保罗否认因信而得的义需要律法的帮助,所以他说如今这事已被证明了。如果律法为白白的义作见证,那就明显可知,神把律法赐给人,并不是教导人凭自己的行为而得义。所以那些凡为此目的而解说律法的人,都是曲解了律法。但如果你想要求得此项真理的证据,应当仔细考查摩西的主要教训,你就知道人被赶逐在神国之外,除了借着基督而有的福音应许以外,就没有恢复之道。这位基督就是那圣洁之种子,就是打碎蛇头的那一位,万民因祂蒙福(参看创三15)。我们在诫命中要看到我们犯罪的明证,从献祭中我们知道惟独在基督里得到罪的偿还与洁净。如果我们看先知,就看到神白白恩慈是非常明确的应许。为要详知此题,请参阅拙著《基督教要义》(卷三,十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