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是信主之法。

注释:


  27.哪里能夸口呢? 使徒保罗在以坚固而锐利的论锋驳倒人不能靠自己的行为之后,又斥责他们的空想。他在此处的感叹是必要的,如果圣灵不威吓我们的骄傲以致我们谦卑,则保罗在此所提出的教训就算不够充分。他说我们没有夸口的余地,因为我们自己毫无所有,我们没有什么在神面前值得称许的。如果人的功德是可以自骄的,不拘你称它为"适宜的功德"或"至当的功德",借此人可以获得神之爱的手段,我们必定看出此二者均不能存立。保罗在这里所讨论的不是降低功德的问题,但他也不愿留下一样不加置评。此外,夸口既因信而被除去,若不将人一切的夸赞剥夺而归给神,信心就不被传扬,所以我们一定要说我们称义决不是因着行为。
  立功之法吗? 保罗以前既然证明我们因律法而定罪,那么他为什么又拒绝说我们的功德是被律法排除呢?如果律法把我们完全交给死,我们还能从律法得着什么荣耀呢?相反地,岂不剥夺了我们的夸口,而令我们蒙羞受辱吗?他指示我们的罪已被律法的审判而赤露敞开,因为我们不能守全律法。他的意思是说,假如在行为之律那方面来考虑义,我们就有可夸之处;但义是因信而得,我们自己就没有什么可以要求的,因为一切都是凭信心从神那里领受的,我们给神的,除了谦虚地承认我们的缺乏以外,毫无所有。
  信心与行为之间的对照我们应当特别注意,因为在这里所提的行为是一般的意思,并无任何限定。所以他并非单独说到礼仪的遵守,亦非特别论到什么外表的行为,乃是包含一切行为上的功德。
  信主之法 (此处中文圣经翻译的不对,原文并无"主"字,显然是译者加添的。吕氏译本译为"凭着信的法"。英钦定本译为a law of faith。译者按。)这里所说信的律法稍欠妥当,但也无妨使徒的原意。他的意思是说,当我们得到信心的结果时,一切行为上的夸口都归于无有了。那正如他说,行为上的义诚然是律法所吩咐的,但信心有它自己的律法。那就是不论怎样的行为,也不能因行为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