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注释:


  28.人称义是因着信 保罗把他的主要题旨讨论的已够清楚,但他又加以解释,那就是当行为被拒绝的时候,因信称义就愈发显得清楚。为了这个缘故,我们的论敌尽了最大的努力,企图把信心卷入行为之功的旋涡中。他们当然说称义是因着信,但不仅因着信。他们在口头上说称义的效力归给信心,实际上是归给爱。但保罗在本节经文中坚确地说,称义是白白的称义,丝毫与行为的功德无关。他为何提到律法的行为,我已经解释了,同时我已证明要把律法的行为只限于礼仪律的遵守是荒谬的。若说律法上的行为,是无基督之灵而成就的外部行为,也是错误的解释。相反地,所附加的"律法"二字与"功德上行为"有相同的意思,因为所论的乃是在律法上所应许的赏赐。
  雅各所说人称义不是单因着信,也是因着行为,并不与前述见解冲突。为调和这两项见解的最好方法,就是考察雅各所用的辩论法。问题并不是人如何为自己在神前得着义,乃是如何向别人证明他们是已经被称为义了。雅各乃是斥责那些以自己有信心徒然夸口的假冒为善的人。所以"称义"一词,在雅各所用的情形中与保罗所用的情形中是不同的,因为他所讨论的是不同的题目。无疑"信"也有着不同的意义。在达到正确判断以前,这两件事必得详加检讨。从上下文看来,雅各的意思是说人若不以他的行为证明祂的义,就不能以死的信心来证明他是称义了。关于此题请参阅拙著《基督教要义》(卷三,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