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

注释:


  16.断乎不可!岂不晓得 保罗在此不但是斥责那反对的论点,他而且几乎是憎恶此种错谬的看法。接着他又对此种观点加以辩驳,他所说的有如下的意义:"基督的轭与罪的桎梏有极大的分别,因此没有一个人能够在同时将两者一同负起。如果我们犯罪,我们就是献上自己来服事罪。信徒却非如此,因他们已从罪恶的暴力中被拯救出来而可以服事基督。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再受罪的辖制。"我们应当再详细地查考保罗所讨论的题目与次序。
  顺从谁 这里的关系代名词"谁",常被认为有因果的意义。因此也可以说:"任何罪恶的行为,世人都会去犯;甚至于最野蛮的走兽也不会犯的弑父母的罪行,也会有人去犯。"保罗的论点一部分是基于所产生的效果,一部分是基于相互的关系。首先,保罗指出,因他们的服从,就证明他们是奴仆,因为有服从的奴仆,就有叫他们服从的主。这个论点是基于奴役的效果。第二方面我们所看到的真理是:假使我们作罪的奴仆,罪就是我们的主了。
  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 这里的句法并不太紧密。假如保罗要将两者的对比衬托出来,他就应该说:"或作义的奴仆,以至得生。"然而字句虽有变化,意义却是相同;保罗在此宁愿以顺命来表明义的特性,(他所用的是〈换喻法〉)来指出顺从神命令的行动。保罗只用顺命两字,以表明惟有神自己才有权柄治理人的良心。虽然保罗在此没有提到神的名字,但我们知道服从既是专一的,那么我们的顺服就是对神的顺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