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

注释:


  18.既从罪里得了释放 这里的意思是说:一个人若已从罪中得了释放,却仍是留在罪中的话,就变为非常荒谬的事。他必须坚持他已获得的自由情况。基督既已使信徒从罪中得了释放,所以他们若再被罪所辖制,是不合理的。保罗的论点是从"效力因"(efficient cause)所推论出来的;保罗在下面的一个论点却是从"终极因"(final cause)所推断出来,即"你们既已从罪的桎梏中被解脱出来,就当进入公义的国度。因此你们应当完全将罪忘掉,并专心一意行义;因为你们得救的目的,是要事奉义。"
  除非一个人是借神国的权能而从罪的专制之下释放出来,否则他就不能事奉义。如同基督自己所说:"所以儿子若叫你们自由,你们就真自由了"(约八36)。如果善的起点是由于神恩惠的功效,以及恩惠所作成的拯救,我们怎么还能说:我们是借着自由意念接受了这个恩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