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受浸与同钉的意义(六1--14) 〗
罗马书六章至八章的主题虽然是讲成圣,但我们不要把成圣与称义看作绝不相同的两回事。虽然称义与成圣在真理的理论上是有分别的,但从信徒的属灵经历上来说,并非在时间上有很长间隔的两种经验。一般人以为称义之后才成圣。其实「成圣」是跟称义同时开始,却又延续下去的属灵经历,就如本书所说:「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罗六22)。保罗又称哥林多一切信徒为「在基督耶稣里成圣蒙召作圣徒的」(林前一2)。
可见保罗有时把得救的经历与成圣混称,我们在什么时候成圣并在罪里得释放?在得永生的时候。什么人才是成圣的人?在基督耶稣里的人。每一个得救的人,不是罪得赦免了吗?不是已经被宝血洗净了吗?难道得救时只得一半洗净,成圣的时候再得其余的洗净?没有完全被洗净了吗?没有完全被洗净的人能得救?神能称一个不完全洁净的人为义吗?一个已经完全洁净了的人还没有成圣吗?林前一章三十节说:「神又使祂成为我们的智能、公义、圣洁、救赎。」我们因此得救,也因此成圣,所以我们一信耶稣得救,也就在基督里成圣了。不是行为很好之后才成圣,乃是在进入基督里的时候成圣;所以成圣其实是在得救的时候就得着的。不过这不是说称义就是成圣,否则用不着有「成圣」这个名词。但称义仅指我们在神前的地位被算为义,成圣却不只是地位的,还包括生活方面的经历。地位是一次得着的,生活却是一生继续的。称义是入门,成圣是道路。我们不是为着求成圣,所以要过一个成圣的生活;乃是已经成全了,所以要过成圣的生活。
上一段论称义之道,所注重的是耶稣基督的「血」,本段论成圣之道,所注重的是与主同死同活的信息。基督的血是使我们在神前白白称义的根据,我们不是因为现在比以前好一点而称义,也不是因为良心没有指控我们而称义;我们被称义完全不是根据自己或别人对我们的评论如何而定(参林前四4),乃是根据主耶稣基督的血,神以耶稣基督的血为满足,便称一切信祂流血功劳之人为义。所以我们称义完全是在乎耶稣的血够不够满足神的要求,信赖基督的人便得因信称义了。但我们怎样过一个成圣的生活呢?要与主同死同复活,这是成圣生活的根基,也就是这里所要讨论的主要信息。
一.受浸(六1--5)
受浸(洗)是表明我们已经与基督同钉死同复活了;所以保罗在讲论信徒如何过成圣生活的时候,首先用受浸的意义作为例解。
「这样,怎样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么,断乎不可......」(六1--2上)
本节是连续上文的论题作进一步阐释的,既然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行为;既然亚当不如基督,「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仍在罪中继续犯罪,好叫主的恩典显多?(或说我们可否仍然犯罪,好显明神是乐意饶恕人的呢?)「断乎不可」。因为所谓「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不过是说明主耶稣救赎之功劳如何超过人的过犯,足够抵消我们的过犯有余而已,却绝不是说蒙恩的人可以靠着祂的恩典放纵私欲。
另一方面,我们称义,既不在乎行为,为什么又说我们不可以随便犯罪呢?第二节下半说明了它的理由,就是因为我们已经与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复活。
「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六2下)
在罪上死,原文是向罪死,英钦定本作 dead to sin。 N.A.S.作 died to sin(死了的意思)。不但表示刑罚已受了,可以免刑了,而且表示我不再需要为罪作什么了,不再听凭罪的驱使而为罪效劳了。
注意从本章开始,特别多用单数的罪字,不像上文屡次用复数的罪,以证明人的罪的众多。并且在本书六至八章中这单数的罪 hamartia 是被「人格化」了的。「罪」本是指人的错误的作为,但在这几章中,「罪」却被用作一种会驱使人支配人去作不当作之事的一种性质。它有一种经常运行在我们里面的倾向叫我们去犯罪,自从亚当犯罪以后,这种倾向于罪的性情就一直在人的生命(就是原罪)。
「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的人是受洗归入祂的死么?」(六3)
使徒保罗根据浸礼之仪式所表明之意义,以说明信徒不可以在罪中之理由,然则浸礼的仪式所表明的意义是什么?
1.归入耶稣的死(六3)
虽然我们自己没有真正的死了,但主耶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而死,我们因信「归入基督耶稣的人」,也就归入祂的死里而算为死了。
有一种游戏把参加的人分作两队,中间划一道界限和一定限度的距离,两方面的人都要在所划的界限内设法用手碰到对方的身体,一碰到了,那个人就得归入胜利的一方,算为他们的人,直到把对方其余的人都并过来。这种游戏的名字叫做「永不失败」。因为无论谁一被人碰到身体,他就失败,但他一失败就立刻归入胜利的一方,成为胜方的人。
我们归入基督的死也是这样,我们原本是在掌死权的魔鬼手下,但一经基督钉痕的手摸着我们,我们就立刻归入祂的胜利里,成为那一边的人。这样,我们这已经归入主一边的人,怎能仍站在罪一边,仍在罪中活着呢?「断乎不可」。
2.表明与主一同埋葬(六4)
「所以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六4上)
「埋葬」是证明了死的实在,没有人会把活人拿去埋葬,也没有人死了不拿去埋葬。既然死了,就与世界断绝了关系;在神那一边,因我们已经死了,就不会再看见我们的罪了,在我们这一边,也因为已经死了,就不再在罪中活着,而已经与主同埋葬了。
3.表明与主同复活(六4下)
「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六4下)
同死同埋只是消极方面不再在罪中,同复活则是积极方面接受了基督的新生命。实际上,我们因信得救的经验,就是灵命从死里复活的经验。
我们怎能不在罪中生活,怎能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呢?在祂的新生命里活着,就自然地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就如一个生活在中国的中国人,不必去设法使自己像一个中国人,他的一举一动,思想情感,自然地都像一个中国人。
4.表明与主联合(六5)
「我们若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六5)
「形状」原文 homoiomati,在本书五章十四节译作「预象」,腓二章七节译作「形象」,注意本节之「形状」与上节的「样式」互相映照,说明我们所以能有新生的样式,是因为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
「联合」,原文 sumphutoi 是「种在一起」,或「长在一起」的意思,英文钦定本译作planted together。我们所以和祂一同复活,因为我们已和祂的生命联在一起,栽植在一起,我们和祂已经变成是「同根生」的了。
二.同钉与同活(六6--11)
这一小段的论题,与上文一至五节其实是相同的,不过上文使徒保罗是以受浸仪式所表明之意义作为例解,来说明与主同死同复活之真理,本段却作正面的讲解,所以有些话是类似的,可说是一种不同方式之重复。
例如:六章六至七节的话和二至三节的话,在意义上是相似的,都是论到我们既在罪上死了,脱离了罪,就不可犯罪。六章八节与四节的意思也相似,都是论到与主同复活的经历。六章十一节与六章五节的意思也是一样的相似。
所以这两小段是同一信息,只是讲解的方式不同,而在意义上却互相补充。
「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六6)
在此告诉我们怎样脱离了罪,不作罪的奴仆,这不是凭我们自己的努力和工作,是主耶稣将我们的旧人与祂同钉在十字架上。注意本节中的:
A.「旧人」:指那个以「我」为中心的旧生命(或称肉体、我----加二20,五24),就是亚当里的一切旧造。它常接受「罪」的要求,使身体去犯罪。基督受死的时候,不但将我们的罪钉在十字架上,也将我们的旧人钉在十字架上。这似乎使人觉得有些抽象,主耶稣死的时候,我们还未生出来,祂怎么把我们的旧人钉在十字架上?其实这就和得救的经历一样,我们怎么得赦罪?主耶稣不也是早在我们生出来之前,已经为我们的罪死了吗?但我们今天信的时候,祂在十架受死的功劳便发生在我们身上。照样,主耶稣将我们的旧人与祂同钉十架,也是在一千九百多年前已经成功了的,当我们信的时候,也就成为我们的经历。所不同的是:主耶稣为我们的罪死,是救我们脱离罪刑,主耶稣把我们的旧人和祂一同钉死,却是为救我们脱离罪的权势。
这里的同死同活是包括性的,正如罪是包括性的一样。我们因为在亚当里而成为罪人----「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林前十五22)。我们怎样在亚当犯罪时成了罪人,照样也在基督被钉死时也钉死了;所以基督的死是总括一切的,祂的复活也是总括一切的。正如亚伯拉罕向麦基洗德献了十份之一,利未也就在亚伯拉罕身中向麦基洗德献了十份之一(来七4--10),因为亚伯拉罕包括了利未。所以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死,绝不是一种理论,乃是基督所成就的事实,是包括在基督的救赎工作之内的。
B.「罪身」:指喜欢犯罪之身体。「罪身灭绝」N.A.S.译作 body of sin might done away with。吕振中译本译作「使罪的身体,无能为力」。新旧库译本却把「灭绝」译作「失效」。该字原文字根 katargeoo 是废弃无效之意。在弗二章十五节及本书三章三节译作「废掉」,提后一章十节译作「废去」,路十三章第七节译作「白占」(何必白占地土呢),林前一章廿八节译作「无有的」。由此看来,使徒的意思当然不是说旧人与主同钉的结果使肉身消灭,乃是说旧人与主同钉的结果,使「罪」对身体之控制失效,不能再驱使身体去犯罪。换言之,身体不再作「罪」的工具与奴仆了。
C.「罪」:是单数式的,上文我们已提到六、七章中多次将罪当作「人格化」的用法。这里说「不再作罪的奴仆」,这罪就是被人格化了的,因它会叫人作它的奴仆,其实际意义就是它会控制人、奴役人。
人类从亚当犯罪之后,就有犯罪的律在我们身体中。本书第七章「肢体的律」其实就是这里所说的「罪」。当我们还活着的时候,这肢体中犯罪的律,就在肉身的生命中,叫我们犯罪。主耶稣怎样救我们脱离这犯罪的律,不作罪的奴仆呢?在我们还在肉身活着的时候,怎能不受这罪的倾向支配?祂把那个主宰我们身体的旧人(自我)钉死在十字架上。罪,肢体中的律,犯罪的倾向,虽然仍在我们身上,但身子的旧主人已经死了,由新的主人管治了,这新主人不在罪的权势之下,祂不会听凭「罪」的要求,让身子去作罪的工具。这就是说我们这个身体不再由旧我支配,而是由新我主宰,由基督的新生命所管理。什么时候我们确信基督已经把旧人钉死,就必然确信祂让新生命主宰我们。
注意,在此所讲的不是指将来,是指已经成功的事实,是基督所成就在十字架上的。不过,我们若还不承认基督已经成功的事实,不信旧人已与主同钉死,我们就还不会真实地让基督在我生命中作主作王,我们就必定还是无知的容许「罪」在我们身上作主,受它的支配。我们必须确信「我」已经与基督同钉死了,然后「旧我」对我这全人才全然不能再作任何主张,「新我」(基督的生命)才能全然取代了旧我的主权,而使我们的身体服从圣灵的要求,不顺从「罪」的要求。就以得救的经历来说,我们什么时候确信我们的罪已经在基督钉十架时受了刑罚,什么时候我们的良心便不再受罪的控告,得着安息;但一旦我们怀疑我们的罪是否包括在基督十架的刑罚里面的时候,就随时可能落在撒但的控告中,失去安息。
「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六7)
这意思就是已死的人是脱离了一切罪的私欲、刑罚和它的权势了。任何人、任何事不能向死人提出任何要求。虽然在我们身体上,还有肢体的律,但是那主宰身体的「我」既已死了,「罪」就无法向那不能犯罪的新生命(新我)要求什么。但我们必须继续地站在已死的地位上,天天借着信心与基督同死,旧我才不能作主,「罪」在我们身上才没有权势。我们几时不站在死的地位上,还看旧我是活的,「罪」就立即恢复它在我们身上的势力,基督的新生命就在我们里面受压制了。
中日战争的时候,有人逃兵役,找人顶替。某人的替身已战死,第二次再遇征兵,他宣告某人已战死,于是他不再在征兵条例的权力之下。但什么时候他否认他已战死,征兵法例便立即对他生效。
旧约以色列人在十二支派中设了六座逃城。凡误杀人的可以住入逃城,躲避报血仇的前来追杀,但住逃城的人若离开逃城,报血仇的人就可以杀他(书廿章全)。逃城是基督的预表,我们天天活在基督里,罪在我们身上就失去权势。反之,我们若活在旧生命里,就是把自己放在罪的权势之下。
「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祂同活。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六8--9)
这意思就是我们若因信经历了旧人与祂同死,就必知道如何藉信经历与祂同活了。同死只不过是消极地不作罪奴,不受旧我的主宰;同活却是积极地接受基督在生命中作王,作义的奴仆。
第九节是解释为什么我们若与基督同死,就必信与祂同活;因为「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即不需要再死(只死一次),也不再留在死里面。祂既复活,证明死对祂不再有权力,也就是说祂为罪所受的刑罚已经罚够了,不能再留祂在死里面了。若基督为我们死了却没有复活,那么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死就毫无意义,因为我们不能有份于神的生命,也就没有「新人」可以取代「旧人」作我们的主宰。但基督既复活了,证明祂已胜过死的权力。这样我们既在祂的死里同死了,也就必在祂的活里有份于祂的生命。
「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着。」(六10)
这意思是:祂只一次向罪死,就终结了罪的权势;向神却永远活着,永不再有什么因素使祂与神有任何阻隔了,祂要永远与神合一地活着。
「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六11)
既然基督是这样地只一次死,又向神永远活着,我们在祂里面与祂一同死了又一同复活。所以,我们就当在实际生活上,向罪看自己是已经死了的,不必再听从它的要求,也无权作主答应它的要求;向神却当看自己是活的,是已经在基督里新生了的,是已经有了新主人的,是应当且能够顺从新生命而活的。
三.奉献自己(六12--14)
这几节是根据上文的讨论作出的结论,这结论就是我们应当把自己献给神,才能真正过着与主同死同活的生活。
1.不让罪作主(六12)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六12)
要把自己献给神之先,应当在消极方面不容罪在我们身子上作王,不要让罪在我们身上掌权,不要受罪的控制支配。既然我们的旧人已经与基督同钉死,既然基督已经复活,既然我们有份于基督的新生命,我们的身子已由新人作王,所以不当容罪在我们必死的身上作王。罪在我们身上已无合法的权利要求我们作什么。注意:「不要容」表示我们可以自己来决定要不要,虽然按基督所成功的事实来说,已经把我们的旧人与祂同钉十字架,按法理上说它是已经死了的,但我们仍有选择的自由,我们可以借着信,承认基督所作成的事,算自己是死的,让基督掌权;也可以不信而不算自己已经与主同钉,而自己活着,又容「罪」在我们身上作王,顺从私欲。
「身上」即下句的「身子」,指身体。如果我们不看旧人已经死了,不承认基督死时已经把旧人同钉死,那么「罪」就仍然可以利用我们自认旧人未死而运用它的权势,使我们顺从身子的私欲,即顺从身体上各种超越常轨的要求(私欲原文是多数式的)。而新生命在我们身上那种要顺从圣灵的要求,便被压制得无能为力了。
2.要献上自己将肢体作义的器具(六13)
「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
不得不犯罪,罪作了我们的主。但如今既蒙救赎,向罪已经死了,已经脱离了罪的辖制----脱离了不得不犯罪的情形,只要不把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罪就必定不能作我们的主了。所以使徒在此的劝勉是一种很自然的情理。既然与主同死,当然不把肢体献给罪;既然与主同活,当然要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了。
注意,使徒要我们怎样将肢体献给神作义的器具----「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不是将旧造的献给神,那是不合宜作神的器具的。乃要将新造的----从死里复活的----献给神作器具。正如垃圾桶永远不适合作洗脸盆一样,神所能用作义的器具的,是在基督里新生的生命。「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另一个意思是要像一个已经死了的人,站在新生的地位上来事奉神。对于一个已经死了的人,我们绝不再对他有什么希望和要求。我们也当存同样的态度,不再希望那个旧我能为主作什么,乃要善于培养新的生命长大,可以作为义的工具。
3.小结(六14)
「罪必不能成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六14)
十二节所称「不要容罪在我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与本节「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意义相同,只不过换一种讲法罢了。十二节是劝告,本节则是断言。如果信徒拣选神,不容罪作王的话,使徒就断定:「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
「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为什么不在律法之下,在恩典之下,罪就必定不能作我们的主?因为在律法下的人是靠自己努力胜过罪,结果反而更在公义的律法下显出人对罪的无能。这就如比武的双方,实力悬殊。若他们还没有比过武,实力如何悬殊,还不明显,一经比武之后,败的一方便弱态毕露,无可掩饰了。但在恩典之下,不是靠自己行善胜罪,乃是靠主的拯救胜过罪。所以罪必不能作我们的主,因为主已经胜过罪恶和死亡了!既然这样,我们就当按着恩典之下的原则生活为人了。
问题讨论
称义与成圣有什么不同?受浸的意义表明什么?比较一至五节与六至十一节的信息之异同。
「旧人」、「罪身」、与「罪」有什么分别?
信徒与基督同钉死是将来的经历,还是已成的事实?怎样应用在生活上?
〖 贰 罪奴与义奴(六15--23) 〗
一.两种奴仆的定义(六15--18)
「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么?断乎不可。」(六15)
试将本节与本章第一与第二节首句比较,就可见两节经文在意义上是很接近的,并且这两节很明显地把本章分为两段,而各成为分段中的小引。这两处经文是保罗自己提出的两个问题,上文保罗已经回答了他自己所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既因信称义,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么?断乎不可;因为找们已经与主同死同复活,已经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在此,保罗开始提出第二个问题,并加以回答:「......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么?」回答也是「断乎不可。」为什么「不可」,因我们如今虽不作罪的奴仆,却作义的奴仆,所以十六节开始就提到两种奴仆。
「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么?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六16)
使徒先为「奴仆」下一个定义,就是「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虽然世人不承认自己是罪的奴仆,但他们却在不断地顺从罪,所以世人虽否认自己是罪奴,事实上却是罪奴。若不作罪的奴仆,就当不顺从罪,而顺从神的道,「作顺命的奴仆」。顺从罪的结果是死,作「顺命之奴仆」的结果是「成义」,这是两种奴仆的意义。
「感谢神,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六17--18)
十七节说出我们从前当然地作了「罪的奴仆」,十八节则说明我们如今也当然地作了「义的奴仆」。
使徒保罗并不把任何人列为例外,他是一概而论,一切信徒未得救之前都是罪奴,得救之后都是作义奴。
世上一切的人,总是作奴仆的,不是作义的奴仆,就是作罪的奴仆。现今信徒既然领受了「所传给你们的道理」,就是义的奴仆了。从前因为顺从罪,所以当然是罪奴。如今则当然地作了义的奴仆,因为已经顺从了使徒所传的真道----人会成为基督徒,起码顺从了十字架救赎之道。
二.劝告(六19)
「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六19)
本段的劝告实际上是把十三节的教训加以发挥,更详细的指明为什么要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
为什么保罗说因他们「肉体的软弱」所以照人的常话对他们说话?这「肉体的软弱」其实就是指因他们对属灵的事难以理解,所以「就照人的常话」对他们讲解。
保罗借用信徒未信主之前,那种为不洁不法作奴仆之精神为例解,以勉励信徒,如今应当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事实上如果信徒能用从前犯罪那种程度的「热心」来爱主,教会的工作必远较现今进展得更快更广。
三.罪奴与义奴的结局(六20--23)
「因为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就不被义约束了。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当日有什么果子呢?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六20--21)
这两节论作罪奴之结局是:
A.不被义约束,即良心对神公义的要求毫无感觉。
B.所行的是羞耻的事。「现今所看为羞耻......」表示当时却不以为耻。
C.灵性的死,并要进入永死。使徒是在讲述信徒自己已往的情形。那些信徒既然还活着,在此所称的「死」,当然是指灵性的死,及将来的永死。
「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六22)
作罪奴仆的结局既如上述,作「神的奴仆」的结局怎样呢?那结局是:有成圣的果子。注意不是先有了成圣的果子才是神的奴仆,乃是作了神的奴仆之后,就有成圣的果子。在此所指的不多种果子,乃是一个果子,就是「永生」(果子原文 karpon 是单数式)。所有从罪里得释放的人就当然的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永生,这「永生」就是成圣的果子,它包括了因领受永远之生命而有的各种圣洁的果子和品德。
「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唯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六23)
本节是全段总结。
作罪奴仆的结局是死,作神奴仆的结局是得着永生。罪是按工价给人报酬,结果因人不能作什么善工,反而只会犯罪,便按着神的公义得着他们当得的工价就是死;但却在「工价」之外给人预备了恩赐,于是信的人便在耶稣基督里得着永生。这样我们既因信基督而有了永生的果子,岂能仍作罪的奴仆,不将肢体献给义而作义的器具么?
问题讨论
比较十五节与一、二节。留心它们在意义上是否接近?
使徒怎样给「奴仆」下定义?我们是怎么成为罪的奴仆或义的奴仆的呢?要怎样作义
的奴仆?作罪的奴仆和义的奴仆有什么不同的结局?
〖 叁 律法与信徒的关系(七1--6) 〗
本书给我们看见四种人:
A.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他们没有神或不敬拜真神,他们虽然没有律法,不按律法受审判,却有神所赐给他们的良心,神要按他们是非之心审判他们。
B.有律法却没有生命的犹太人。他们误解了神赐律法的目的,不是叫人靠守律法得救,乃是要显明人的罪,叫人靠基督的恩典得救。他们拘守律法,反而弃绝了神所打发来的救赎主,结果,他们虽有律法却没有信心领受生命。
C.有了生命却不知道继续靠恩典,想凭守律法达到完全的人。他们像一个已经自由的人,却甘心去作律法的奴仆,不会享受神恩典中的自由与福乐。
D.靠恩典放纵私欲的人。他们以为既然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行为,既然不在律法下,乃在恩典下,便可以放纵私欲了。其实他们完全误解恩典的意义。「恩典」使我们从罪里得释放,却把我们放在爱的律法底下,它虽然叫我们不再作不义的器具,却叫我们将自己献上作「顺命的奴仆」。
保罗在此所注重的是末后两种人,向他们解明信徒如何不在律法下,及如何在恩典下生活;所以本段可以说是六章十四节详细批注,说明律法与信徒的关系,但六章所讲解的是六章十四节的上半:「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本段所讲解的,是六章十四节的下半:「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六章说明我们已经从罪里得释放,本段说明我们已经从律法下得释放。从罪里得释放,是我们得救的经历,但这还不够讨神喜悦,因我们可能仍在肉体的捆绑里,还得认识肉体的软弱,知道我们不但不在律法下,且在恩典下,才晓得如何不靠肉体而专一信靠神来讨祂喜悦。
一.女人与丈夫的例解(七1)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
律法对于一个已经死了的人是不再追究的,无论他活着的时候犯了多少罪,死了,他的案件就了结了。神的律法对信徒的关系也是如此,虽然律法有很高的标准和要求,但信徒既然在基督里「死了」,律法就不能向他有任何要求。
本书第3章曾提到律法,但第3章所讲的「律法」,是为没有信主的人讲的,主要用意是要阐明人不能靠律法称义得救。
本章所讲的「律法」却是针对信徒讲的,我们不但不能靠律法称义,而且不能靠律法得神喜悦。这是第7章的主要信息。许多信徒以为没有信主之前,我们不能靠律法称义,但信主之后,我们就得靠律法讨神喜悦;保罗在这里证明,我们怎样不能靠律法称义,也同样不能靠律法讨神喜悦。
二、女人与丈夫的比喻(七2--3)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在这比喻中的「女人」指信徒,「丈夫」指律法。我们彷佛是一个女人,嫁给一个有许多要求又很苛刻的丈夫,我们无法使他满意,却不能归别人,因我们是受丈夫的律法约束(意即按律法仍受着向丈夫有应尽之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别人」在此指基督(参7:4),祂是很宽厚仁慈的,但当我们的丈夫──律法──还活着时,我们断不能归给「别人」,要是我们想归给别人(基督),有什么办法呢?只有两个办法,一是「丈夫」死,二是「女人」死。
但律法这丈夫是不会死的,我们要脱离律法归给基督,就只有一个办法,这办法就是「女人」(我们)死。我们在基督里死了,律法对我们不能再有任何要求了。这样,我们不在律法下,而在恩典下,不必对律法尽义务而专归于基督,就没有任何不合理之处了。
注意:本小段中的「丈夫」不是指旧人,而是指律法,由于上文曾提到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死,所以我们很容易把丈夫意会作「旧人」,但在此使徒是以基督与律法相比,不是以旧人与基督相比,若注意4节与6节的话便更清楚。
「……你们……死了」,4节不是说「丈夫」死,是「你们」死。美国标准新译本N.A.S.译作
...... you also were made to die to the law through the body of Christ, that you
might be joined to an other,英文意译本Living Bible译作but you
"died", as it were, with Christ on the cross; and since you are
"died", you are no longer "married to the law" ...... 。
「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罗7:6)。注意我们脱离了谁?脱离了「律法」,我们的丈夫。我们怎样脱离?不是丈夫(律法)死了,而是「我们」死了。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死──「借着基督的身体死了」,就脱离了律法这丈夫而归于基督。
三、两种果子(七4--5)
「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4-5节两节有两种果子:一是因归属「那从死里复活的」而结的果子,一是「恶欲」在肢体中发动而结的果子。
两种果子,表明有两种不同的生命。
注意本节的层次:
怎能结果子归神?要先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基督);
怎能归于基督?要先在律法上死了;
怎能在律法上死了?不是我们自己死,也不是律法死,是借着道成肉身之主耶稣的身体之死,包括了我们在内,于是我们在律法上也死了。
全节最重要的一点是:归律法或归基督,只能归属其中之一,绝不能既归基督又在律法下,也不能既靠律法又归基督。就如一个女人不能有两个丈夫,她只能属于一个丈夫。
5 「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其实是指恶欲因律法而显明出来。
律法禁止各种情欲的事,但当我们还属肉体,还未得救的时候,无力胜过各种邪情恶欲,反倒因律法的禁止,更显明我们的恶欲在肢体中发动,证明我们是应当被定罪的,是趋向死亡的。
因律法而生的恶欲,也有恶欲因律法反而被挑动起来的意思。比如:客听中陈设着一个贵重的花瓶,自从孩子们的母亲吩咐他们不许打破那花瓶之后,孩子反而一直想去摸那花瓶,终于把花瓶打破了。不是母亲的吩咐把花瓶打破了,乃是孩子们的好奇心把花瓶打破了,但孩子们的好奇心却是因母亲的吩咐而挑动起来的。我们里面也有各种恶欲,本来就是爱犯罪的,但律法既然没有给人胜过恶欲的能力,那么律法的吩咐,反而使人里面的恶欲被触动起来,要试着去冒犯,所以保罗说「因律法而生的恶欲」。
四、新样的事奉(七6)
「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心灵或作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6
既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也就是说,我们已无须再顾虑到律法对我们有什么要求了,因现今我们已经脱离了律法,不再按律法所定立的各种规条、仪文、字句和各种属外表的法则来事奉主了。我们现今是按心灵的新样来事奉主,不是按仪文的旧样了。我们不是努力地想尽量做到律法字句所要求的那种事奉,乃是存着诚实的心,顺从圣灵所要求我们各人应有的敬虔生活,是实际的、活的,常存感恩和爱主的心的事奉,那就是心灵的新样的事奉。
问题讨论
本段中的「律法」、「女人」、「别人」是谁?第5节「因律法而生的恶欲」这句话怎样解释?什么是按心灵新样的事奉?
〖 肆 律法对罪的功用(七7--13)
〗
上一段所讨论的,是律法与信徒的关系,这一段却是讨论律法与罪的关系。律法的功用在乎显明罪,这在罗马书第三章已经提到的;但第三章提到律法使人知罪,是要辩明因信称义之道,本章却是要指明信徒对罪与律法的无能为力。
一.律法是使人知罪(七7)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么?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七7)
比较三章二十节:「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可见本节在意义上与三章二十节是相同的,只是字句上不一样而已。在第三章中,保罗告诉那些没有重生得救的人,不能凭律法得救。
本章是告诉那些已经蒙恩得救的人不能凭守律法得神喜悦;律法如何不能使人靠着得救,也同样不能靠着过圣洁生活。律法对于没有得救之人是使他知罪;对于已蒙恩的信徒,是使他知道自己一无所能。
「这样......律法是罪么?」本句承接上文的论题。上文第五节提到肉体的恶欲因律法反而挑动起来,那么岂不是律法不好,把人的恶欲挑动了吗?保罗的回答是「断乎不然」。人的恶欲,并非因律法才有的,乃是因律法才显露出来的。如果我们想靠守律法过成圣生活,我们就反而觉得仿佛是律法挑起我们的恶欲;但如果我们按神赐律法的目的来了解律法的功用,就会知会道并非律法有罪,乃是我们自己有罪,但律法显明了我们的罪。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是律法叫我贪心吗?不是,是律法引诱我贪心吗?也不是,是我自己早已有「贪心」在我里面,但我并不觉得、也不认识我自己有贪心;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却一而再起贪心,于是我才知有贪心,所以说律法是叫人知罪的。
二.罪因律法更显得活跃(七8--9)
「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七8--9)
注意,在第六章,我们已经看到使徒在本段中用人格化了的「罪」的讲法,本章更多次提到,「罪」变成会利用机会的,会在我们里面发动贪心,会「引诱」和「杀死」我们的。这罪显然不是指我们所作所行的,乃是指撒但灌注在我们旧生命中的那个坏倾向,那种不断要犯罪的「律」。这「罪」并不怕律法的权势,它不是律法所能禁止的,律法也不是要对付罪的律,律法乃是对付犯罪之人的。所有犯罪的人都在律法之权下被定罪,没有律法,犯罪的人就没有被定罪的感觉,虽然实际上所有犯罪的人都是被定罪的,但没有律法之前人不会有被定罪的感觉,所以说「我是活的」,而「罪」则像是死的,因人不觉悟到他里面的罪的活动,所以说是「死」的了;但有了律法,人就有了被定罪的感觉。律法说「不可贪心」,贪心既不会因律法的禁止而消失,反倒是因有律法的禁止,显出我们里面不但有贪心,而且有诸般的贪心,这就显出罪的活跃,并显出我对于胜罪与守律法的无能。所以说:「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这意思是我以前没有律法,我还不觉得我是被定罪的。
「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这意思是:有了诫命之后,我努力守诫命的结果,我就发觉我是被定罪的,是没有生命能力抗拒罪的,是该死的。我不但犯诫命,还犯许多诫命,我对于罪毫无得胜的能力。
三.罪藉律法「引诱」我(七10--11)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七10--11)
诫命原是使遵行的人可以活着,但因人的不能遵行,结果「反倒叫我死」。
「罪」如何借着律法「引诱」我?意思是指罪藉我们试图去遵守律法,使我们反而更加犯罪,陷于死境。旧生命的败坏不但诱使我们犯罪作恶,也诱使我们想建立自己的善行,凭自己的善行得救,以及靠自己的努力得神喜悦。它不但引诱我们作恶以放纵肉体的恶欲,也引诱我「做好」以表扬目己的伟大。其实这两方面的引诱都同样陷我们于「死」的境地。「引诱」原文
exeepatees 是「欺骗了」的意思,英文钦定及 N.A.S.都译作 deceived,意即罪欺骗我去守诫命,而藉诫命「杀」了我。
四.律法是圣洁良善的(七12)
「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七12)
本节指明了,人犯罪不但不该诿过于神,也不能归罪于律法,因为从上文的讨论已经证明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神赐律法,并没有要陷人于罪的意图,或任何不清楚的动机;而且律法是公义的,它定一切罪为罪,并不理会犯罪的人是谁,它也是良善的,它判定人的罪,用意是在指明人处境的危险,并不是把人引到危险的处境里去。
五.律法显明罪是恶极了(七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么?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七13)
「那良善的」指律法;不是律法叫我死,是罪利用良善公义的律法叫我死,这就显出罪真是恶极了。
律法的功用不但叫我们知道自己所犯的罪,还叫我们知道那个犯罪的生命可恶到极点。我们知道自己的罪的结果,就投靠基督,接受祂的拯救;我们知道自己那犯罪的旧生命败坏到极点的结果,就不再凭自己的努力去过成圣生活,而寻求在基督的新造里,胜过肉体的恶欲了。
问题讨论
本章七节论律法使人知罪与三章二十节有什么不同?罪怎么会因律法显得活跃?又借着律法「引诱」我们?试按本段经文总结律法对罪的功用。
〖 伍 两个律的交战(七14--25)
〗
本段论到两个律的交战,是保罗得救前的经历还是得救后的经历,解经家的意见不一致,或以为指保罗得救前,或以为指得救后;因为按十四至二十节很像是描写他未得救之前的经历,但若按廿一至廿五节却比较像是描写得救之后的经历,特别是廿二节提到「里面人」(参中文圣经小字),廿五节提到「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没有得救的人根本没里面的生命,也根本不会顺服神。其实保罗所讲的,包括未得救之前与得救之后的经历,正如本段经文所已显示出来的,这些描写与基督徒实际经历相合。因为不论信主之前或之后,我们都有类似那种「立志为善由得我,行出来由不得我」的交战。保罗既在上文辩明信徒不能靠律法讨神喜悦;律法不但叫罪人知罪而信靠基督,律法也使信徒知道自己不能行善,而追求顺着生命圣灵的律法活。在这里保罗就叙述他自己怎样从经历中知道,他不能靠自己努力行善,求神喜悦,和怎样认识他肉体的无能。保罗的叙述分四层:
一.我是已经卖给罪了(七14--17)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七14)
本节似乎很清楚地表示保罗是在描写他未信主之前的光景,也是每一个信徒未信主之前的光景。「律法是属乎灵的」,意即律法是属圣灵的启示而来的,是属乎神的灵感而有的,它绝不是人的发明,或人的作品,所以它的标准不是人的努力所能达到;它的功用,也不能任凭人的喜好妄加臆测而误用的。
「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肉体和灵,罪与律法,两者之间有着极大的距离。属肉体的人,怎能希望借着遵守属乎灵的律法得神的喜悦呢?一个已经卖给罪的人,怎能摆脱罪的压制,不作罪的奴仆,而事奉永活的神呢?这是绝望的叹息。
「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七15)
怎知道我已经卖给罪呢?本节是继续指明上节所称「我是已经卖给罪」的证据。这证据就是:我对于罪有不由自主的苦衷。我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怎么会有这种不能自制的情形呢?为什么会作出与自己的良心相背的事情呢?可见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是已经卖给罪了,我有不能不犯罪的苦衷。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作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五16--17)
为什么「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作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呢?因为,这表示我的良心在见证我所作的是我所不该作的。我的良心见证了律法所说的「不」是对的,并不是律法把我陷在罪里,是我自己无力胜罪,而落在律法公义的审判里,因为连我自己本来的愿望,也是想照律法所说的去行;但岂知我却受制于另一种力量的支配,以致我作了律法所要定罪的事。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这意思是这不是我本意所要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即住在我里头的罪驱使作的。我既没有能力胜过那比我更强的罪的权势,我就只好作「罪」所要我作的了。
二.肉体之中没有良善(七18--20)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七18)
在此所说的「我里头」和「我肉体之中」,都是指在亚当里一切属旧造的败坏。这是保罗宝贵的经历。他不但认识到他不能凭行善得救,他也认识到在他的旧造里根本没有良善。「肉体」是根本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