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肯定人权的价值。
虽然在历史上,基督徒曾犯了践踏非我族类的权利的重大错误,诸如迫害犹太人、贩卖奴隶、歧视妇女;但基督徒也是推动各种人类运动的先驱,在观念和实践上作了重要贡献。
跟人类几个主要文明相较,基督徒对普及和捍卫人权价值的贡献是无可比拟的;这是因为基督信仰确立了人权价值赖以奠造的几个基本信念:上帝创造万有,人类受造而平等;人具有上帝的形象,天赋尊严和价值不容任何后天因素褫夺:上帝爱世人,耶稣基督救赎并更新的群体泯除了人间各种差异。上述信念并非从一开始便被基督徒发现,并应用在倡导人权之上;但上帝的真理不会长久给掩盖,忠于圣经的信徒,总会凭着勇气和信心,突破社会偏执与利益纠结,将族群关係推上较为平等和友爱的台阶。
不过,随着人们因排拒建制教会的权威而最终排拒上帝的权威,要求全面自主,上帝退居自然神论的前设,甚或被宣告已经死了,人权观念也因着前设的重大转移而有着彻底的改变。譬如说,过去我们认定生命由上帝所赐,价值至高,身体不容贩卖,所以反对器官交易;今天有人倡导生命的主权完全由个人操控,必须保护个人贩卖自己身体的权利,所以有所谓娼妓权。人的自由自主变得至高无上,再无上帝或其他伦理价值凌越其上;这样的「人权」观念恐怕难以找到圣经的根据,因此再笼统地说基督徒必须无条件支持任何打着「人权」幌子的社会运动,我们倒不能不有所保留。
当然,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为了防避给世俗人文主义者的骑劫,而干脆将人权的诠释和倡导拱手让人,甚至因要捍卫传统伦理价值而勉强维护一些不平等的社会和法律制度。我们相信法律跟伦理密切关连,没有价值中立这回事,但我们不指望政府与法律能解决跟伦理价值相关的所有议题。我们重视少数派的选择不容侵犯,但我们关注为了要将某些特殊选择正常化,而倡议取缔所有普遍价值。要是自由和选择成了唯一的价值,则便等于沦为「各人任意而行」的局面。
我们尊重特殊性,但人权最根本的基础乃奠立在普遍主义的信念之上。
作者:梁家麟(香港建道神学院院长) 出处:基督教周报